Fubon GO 服務條款及細則

Fubon GO 服務條款及細則

Fubon GO 服務適用之定義

Fubon GO 服務適用之定義

本條款及細則適用於當本行同意為客戶提供Fubon GO服務。如本條款及細則與其他相關條款及細則有任何抵觸,概以本條款及細則為準。

在本條款及細則中,除非特別訂明:

申請表」指就某一賬戶或服務由客戶或其代表所簽署之富邦標準格式申請表(不論以實體申請表或本行不時指定之任何同等表格形式,包括但不限於Fubon GO服務),及其日後不時之修訂或補充,並作為其一部分,包括(如適用)收集任何生物辨識資料﹑印鑒卡、統一風險披露聲明、指令保書及授權書;

生物辨識資料」為個人資料的一種,包括個人先天之生理資料及後天形成之行為資料。舉例而言,「生物辨識資料」包括面部圖像;

生物辨識資料認證」具有本條款及細則第5條所賦予之解釋;

內容」包括客戶可看見、閱讀、聆聽、下載、安裝改良或透過Fubon GO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訊息、檔案、資料、軟件、映像、照片、圖片、表述、陳述、意見、建議、形式、格式、式樣或編輯、選擇、結構、正文及其他材料之方法);

客戶」指以其姓名開立賬戶或申請服務;或即將開立賬戶或申請服務之個人或多人。「客戶」一詞應包括:(i) (如客戶為個人)包括其遺囑執行人、遺產執行代表、合法繼承人,以及破產時之受讓人和管理人;(ii) (如客戶為有限公司、合夥企業、個人企業、社團或法團)包括其繼承者和受讓人。若以合夥企業或箱號之名義開立賬戶或申請服務(超過一個人情況下),「客戶」一詞則可理解為(根據具體條件要求)這些人當中的任何一人或所有人;

裝置」指任何電子裝置,例如流動電話、平板電腦、其他裝置或電子通訊設備,連同透過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享用Fubon GO服務所需之所有軟件及其他硬件;

Fubon GO服務」具有本條款及細則第1條所賦予之解釋;

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指本行提供,以供在兼容裝置上使用之本行流動電話應用程式,客戶可透過該等應用程式享用Fubon GO服務;及

資訊」指不論是否依據任何指示而透過Fubon GO服務提供之任何形式之資料、新聞、報告、訊息或材料,包括但不限於文字、影像、聲音編碼、電腦程式、軟件及資料庫,以及任何匯率、利率、價格及計算金額(例如按揭貸款之每月還款額)。

1. 本行提供之Fubon GO 服務
1.1  本行根據本條款及細則提供一項電子服務,客戶可選用本行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遞交資料以開立賬戶及申請本行所提供之服務(「Fubon GO服務」)。
1.2  本行保留權利可毋須事先給予客戶通知情況下(除非本行已另行同意事先通知客戶),隨時終止或更改Fubon GO服務之服務範圍,包括但不限於:
1.2.1  修改、擴大或減少Fubon GO服務之可申請服務範圍,或終止Fubon GO服務;
1.2.2  限制可接觸及使用Fubon GO之客戶數量及種類;及
1.2.3  更改或增加使用Fubon GO服務之要求及/或條件,包括但不限於申請最低要求﹑客戶須遞交之資料及/或本行不時訂立額外客戶審核之程序。
1.3  Fubon GO服務僅供客戶在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之司法管轄權內專用。
1.4  為成功申請開戶及/或其他銀行服務,客戶提供之資料必須達到富邦銀行信納之要求。銀行有權要求更多或更合適之文件及/或拒絕客戶之申請要求(不論是整份申請要求,或當客戶申請多於一項服務,個別或全部服務申請要求),而不須提供任何理由。
1.5  根據《電子交易條例》(香港法例第553章),客戶凡透過本行規定之任何電子方式表示同意任何條款(包括但不限於《統一賬戶及服務條款》﹑Fubon GO服務之特殊條款及/或任何相關之條款及細則),即構成客戶之電子簽署。

2. 使用條款
2.1  除另有書面協訂外,Fubon GO服務之特殊條款適用於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包括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之任何更新或補充。
2.2  本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及Fubon GO服務之主要對象為身處香港之人士,而並非提供予任何人士在分發或使用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時會構成違反任何當地法律或法規之任何司法管轄區內分發或使用。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並不構成本行向任何人士(向其作出有關要約或招攬為不合法,或當地之法律或法規不准許使用有關產品或服務)提供產品或服務之要約或招攬。
2.3  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可以在本行不時指定及能夠運行操作系統之裝置上使用。本行將不負責因客戶使用之裝置未能滿足本行最低要求而導致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出現故障,或者無法使用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所有功能之情況。
2.4  本行會不時通過應用程式商店發布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之更新版本。為確保客戶能使用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本行可能會要求客戶對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進行更新。
2.5  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之權利(由本行許可方或第三方供應商提供之任何信息除外)歸本行所有。本行保留自行決定暫停或終止客戶對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或其任何部分之使用。
2.6  客戶確認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並不是為了滿足客戶個人需求而開發,因此,客戶有責任確保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之設施和功能符合客戶之需求。
2.7  本行不會就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之下載收取任何費用。客戶同意自行承擔客戶使用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而需支付之電話費及/或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所收取之任何費用。
2.8  除為遞交資料以開立賬戶及申請本行所提供之服務外,客戶不得使用或容許他人為任何其他目的(不論合法與否)使用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或其中任何部分。客戶必須確保不會促使或容許任何人對本行網站及/或Fubon GO服務作出任何不當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2.8.1  干擾或妨礙本行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或伺服器或其有關之軟件、硬件或設備;
2.8.2  以任何非法方式、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不符合Fubon GO服務之特殊條款之方式或以欺詐或惡意之方式,例如通過侵入或危及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或任何操作系統之任何方式使用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
2.8.3  未得本行明文准許情況下,收集或儲存除客戶本人外﹑本行及/或其他用戶於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之任何訊息或資料;
2.8.4  在客戶使用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時,在Fubon GO服務之特殊條款許可之使用範圍外侵犯本行之知識產權或任何第三方之知識產權;
2.8.5  未得本行明文准許情況下,更改、修改、改編、損壞或破壞反向工程、複製或仿造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之全部或任何部分;
2.8.6  使用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時,傳送任何誹謗性、冒犯他人或其他令人反感之數據;
2.8.7  未經授權存取、干擾、操控、損壞或破壞:
(i)  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任何部分;
(ii)  存儲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任何裝置或網絡;
(iii)  提供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任何軟件;或
(iv)  任何第三方擁有或使用任何裝置或網絡。
2.9  本行在顧及Fubon GO服務有關之任何適用條款及法律之情況下,會採取其認為合理及切實可行之措施,(i) 確保於本行Fubon GO服務之系統上提供審慎保安之措施及設計之裝置,以及(ii) 控制及管理操作系統之風險。
2.10  客戶必須首先確定自費備存支援使用本行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之裝置或網絡不含任何病毒、間諜軟件、破壞性元件、惡性程式碼或任何可能或將會危害本行或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之其他軟件或硬件,有關風險概由客戶自行承擔。

3. Fubon GO服務
3.1  在使用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時,客戶須遵照有關程序及透過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或其他本行不時指定之渠道)提供資料及文件,包括客戶之生物辨識資料,及本行為進行「認識你的客戶」程序及/或遵守有關法律及監管要求時所需之身份證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3.2  除非客戶提供之資料及文件達到本行信納之要求,否則本行有權拒絕客戶開戶或服務申請要求。
3.3  首次使用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時,客戶須以可收發流動短訊「一次專用密碼」之香港特別行政區手提電話號碼登記註冊,或按照本行所發出或不時指定之方式登記註冊。如客戶為個人,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僅供該客戶專用。如客戶為有限公司、合夥企業、個人企業、社團或法團,則該客戶須按照本行所規定之程序指派經本行准許之一名人士(如客戶為獨資經營公司,則包括該獨資經營者)使用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Fubon GO服務指定使用人士」),而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僅供Fubon GO服務指定使用人士使用,任何其他人士概無權使用。客戶同意確保Fubon GO服務指定使用人士遵守本條款及細則所提及或引述的任何保安程序,包括但不限於本行網站所載列及不時更新之Fubon GO保安建議。
3.4  為進行「認識你的客戶」程序,本行可能會透過生物辨識資料認證對照客戶預先拍攝及存儲於本行紀錄內之臉孔圖像核實客戶之實時面部圖像,以識別客戶之身份。生物辨識資料認證或會與自動化決策工具結合使用。
3.5  為成功申請開戶及/或其他銀行服務,本行可能要求客戶提供電郵地址,以收取「一次專用密碼」及核對身份。

4. 一次專用密碼的適用條款
4.1  本行之「一次專用密碼」服務(不論流動短訊或電郵)須受《統一賬戶及服務條款》第III M 部分之條款及細則約束。為免生疑,在電郵收發之「一次專用密碼」情況,有關條款將作必要修正,被理解為包括「電郵地址」。

5. 生物辨識資料認證的適用條款
5.1  在使用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客戶接受及同意:
(i)  生物辨識資料認證是需要客戶在裝置之設定開啟相機功能以提供其面部圖像,如客戶使用之裝置無法支援相機功能﹑或客戶無法在裝置之設定開啟相機功能,本行將無法提供Fubon GO服務;及
(ii)  直至客戶成功通過生物辨識資料認證,本行有權拒絕客戶開立賬戶及服務申請 ;
(iii)  如客戶合理相信任何其他人士可能與客戶共享相同或非常相似之生物辨識資料,則不應使用生物辨識資料認證 (例如,如客戶有雙胞胎或臉部特徵相似之兄弟姊妹);
(iv)  如客戶之臉部特徵已大幅度改變,則客戶不應用使用生物辨識資料認證;及
(v)  客戶如繼續使用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則視作客戶同意Fubon GO服務之特殊條款,同意本行取用及使用裝置相機功能截取之面部圖像,並指示本行進行有關生物辨識資料認證。

6. 保安事宜
6.1  為保安理由,客戶同意遵照及依循本行不時發出有關使用Fubon GO服務之指引及/或建議,不會使用或連接包括未經要求之電郵﹑流動應用程式或除本行官方網站之交替網站中所載之超連結或QR 碼之任何其他途徑取用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
6.2  客戶及(如適用)Fubon GO服務指定使用人士須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妥善保管全部識別資料(包括可收發流動短訊「一次專用密碼」之香港特別行政區手提電話號碼)﹑電郵收發之「一次專用密碼」及接駁Fubon GO服務所用之任何設備或保安編碼(如適用),並確保其保密和安全以防止欺詐行為。尤其,客戶及(如適用)Fubon GO服務指定使用人士須:
6.2.1  切勿讓任何其他人士使用識別資料﹑流動短訊「一次專用密碼」﹑電郵收發的「一次專用密碼」及保安編碼(如適用);
6.2.2  絕對不可將任何識別資料及/或保安編碼(如適用)寫在任何使用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所需之裝置之上,或其他經常與此等裝置放在一起或放在附近之物件上;及
6.2.3  不應直接寫下或記錄任何識別資料及/或保安編碼(如適用),而不加掩飾。
6.2.4  客戶同意,客戶必須確保安全保管及保存客戶之識別資料﹑流動短訊「一次專用密碼」﹑電郵收發之「一次專用密碼」及保安編碼(如適用),並將之嚴加保密,自負風險。
6.3  倘若客戶有理由懷疑或察覺客戶之識別資料﹑流動短訊「一次專用密碼」﹑電郵收發之「一次專用密碼」及保安編碼(如適用)被知悉或未經許可而遭擅自使用,則客戶須立即透過本行可接受之方法並以本行可接受之方式及格式通知本行(「該通知」)。在本行實際收到該通知前,客戶及(如適用)Fubon GO服務指定使用人士須就任何及所有因未經授權人士使用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或作未經授權用途負責。於該通知經核實真確並獲本行接納後,本行可暫停經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申請之客戶賬戶及/或其他銀行服務之使用,費用全由客戶負責。假如客戶作出欺詐或嚴重疏忽之行為,客戶需對第三者未經許可而擅自使用任何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及內容而引起或相關之一切損失及損害負全責。

7. 免責聲明和責任限制
7.1  儘管本行盡力提供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但客戶知悉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可能並非持續性有效運作,並且會(但不限於)受到中斷、硬件或軟件故障、錯誤、傳輸斷電、由於互聯網流量導致傳輸延遲或由於互聯網的公共性質、市場規模或波動性、系統故障或升級或維護或其他原因而導致數據傳輸不正確。對於任何由於本行無法控制之異常情況和不可預見之情況而導致未能提供任何部分或全部服務,以及儘管採取了一切相反之努力,但仍將不可避免地導致之後果,本行均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7.2  本行不對客戶使用或未能使用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而招致、遭受或與之相關之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承擔責任,但是,招致或遭受之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是由本行或本行之僱員或代理之疏忽或故意違約引起之情況除外;
7.3  客戶應自行承擔使用本流動應用程式之所有風險。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是按「現狀」提供,並未對其功能進行任何形式之陳述、保證或同意。
7.4  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可能會提供一系列內容。客戶確認本行並沒有調查、驗證、監視或認可此類內容。無論該內容是由本行還是由第三方提供,本行都不保證該信息之準確性、可靠性、及時性、完整性或正確性,也不對由於該內容之任何不準確性、遺漏或不完整性而引起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7.5  本行不聲明或保證,在客戶使用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期間,不會傳播病毒或其他破壞性內容,或者客戶之裝置不會受損。客戶應自行負責確保對客戶裝置及/或此類裝置中之任何資料進行充分保護和備份,採取合理和適當之預防措施以掃描電腦病毒或其他破壞性內容,並防止任何電腦病毒或其他破壞性內容被傳送至客戶之裝置,以及在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以外設置能重組所失資料之方法。 倘若客戶使用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而導致有需要維修或更換裝備、材料、器材或資料,客戶同意,本行將毋須就任何該等費用負上任何責任。
7.6  本行不就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所使用任何第三方軟件之準確性、功能性或操作性,亦不就任何特定設備與本流動應用程式之兼容性,作任何陳述或保證。客戶應自行負責確保客戶之設備符合第三方或本行規定之系統要求。本行對於客戶因安裝或使用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而導致任何裝置損壞或更換概不負責。
7.7  客戶須對其遞交之任何資料及文件之準確性及完整性自行負責,本行無責任覆核資料,並毋須對客戶因資料錯誤或遺漏引起之任何索償或損失負任何責任。
7.8  除非本行另行書面同意外,除核對客戶之識別資料(包括可收發流動短訊「一次專用密碼」之香港特別行政區手提電話號碼)﹑電郵收發之「一次專用密碼」及接駁Fubon GO服務所用之任何設備或保安編碼(如適用),本行無責任核對客戶及(如適用)Fubon GO服務指定使用人士之身份或授權,或此等授權之真確性。
7.9  除非Fubon GO服務申請以本行不時訂明之方式發出及/或由本行實際接收,否則任何申請指示均不得被視作已發出及/或已由本行接納論。客戶亦有責任向本行查詢申請是否已被實際接收。
7.10  除由於本行、本行之高級人員或僱員之疏忽或故意失責所致,並且僅以由此全然直接引致之直接及合理之可預見損失及損害(如有)為限,本行概不會就由以下情況所引致或相關之後果,向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或其他責任:
7.10.1  由客戶或任何其他不論是否授權之人士使用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及/或由客戶或其他不論是否獲授權之人士之上述使用而引致取用任何內容;
7.10.2  在提供Fubon GO服務、傳送與Fubon GO服務有關之內容或遞交資料或文件時因任何行為、遺漏或本行所能合理控制範圍以外之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通訊網絡失靈、提供資訊或服務之任何第三者之行為或遺漏、機械故障、電力故障﹑失靈、操作故障、設備、裝置或設施不足,或因任何法律、規則、規例、守則、指令、監管指引或政府命令(不論是否句法律效力)而出現任何干擾、截取、中斷、延誤、損失、無法提供資料、毁壞或其他故障;及
7.10.3  透過任何通訊網絡供應商之任何系統、設備或儀器傳送、登載及或儲存任何與客戶、Fubon GO服務及/或客戶有關或依據Fubon GO服務遞交之任何內容﹑資料及/或文件。
7.11  客戶同意,不會視本行或任何資訊供應商為客戶之投資顧問或其他專家。在找尋或確定市場資訊、財務、投資、技術、法律、稅務及關於使用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之其他事項徵求獨立專業意見,全屬客戶之責任。
7.12  所有內容將按供應時之「原狀」提供,並僅供參考之用。本行不會就第三者資訊供應商所供應之任何內容或資訊而註明或表達任何評論,亦不會承擔檢查或核實該等內容或資訊之任何職責。
7.13  儘管本條款及細則之任何其他條例有規定,在任何情況下,本行或任何其他資訊或服務供應商均無需對任何附帶、間接、專項、相應或懲罰性損害賠償附上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涉及使用、收入、利潤或儲蓄方面之任何損失。

8. 客戶確認資料提供及披露
8.1  客戶明白並同意,客戶等使用Fubon GO服務時,須受可在由本行網站下載及查閱之《致各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個人信貸資料的通知》《私隱政策聲明》所管限。客戶亦理解《致各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個人信貸資料的通知》《私隱政策聲明》涵蓋本行就個人資料不時實施之政策及守則,包括於收集、使用、管有、發送、傳送、取用與更正個人資料及其他附帶事宜。本行承諾會在保密之情況下進行上述資料之處理、共享、儲存或傳遞,並將盡力在本行內部對該等資料嚴格保密,除非(a)任何適用法律、條例另有規定或應任何公共或監管機構作出要求;或(b)為防止詐騙而須予以披露;或(c) 本行認為提供此服務有必要作出披露。
8.2  當進入或使用本行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及/或Fubon GO服務,客戶可能需要提供予本行客戶的個人資料(包括生物辨識資料)(「個人資料」)。客戶就個人資料擁有某種權利。一經進入或使用本行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及/或Fubon GO服務,客戶已同意向本行提供個人資料,及容許本行按本行《致各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個人信貸資料的通知》(「該通知」)及於任何時候有效並適用於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及/或Fubon GO服務的本行任何私隱政策之規定,獲取、保留及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
8.3  除了第8.2條所述之外,本行於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內所收集的個人資料同時會被用作進行交易、執行指令或改進Fubon GO服務。儘管本行仍會盡力將客戶的個人資料保密,客戶同意本行可根據本條款、該通知及本行於任何時候有效並適用於Fubon GO服務的任何私隱政策所述之目的,向於該通知內說明的第三方透露客戶的個人資料。

9. 知識產權
9.1  客戶承認及同意,內容之任何部分均屬本行及有關資訊供應商之(i)商業秘密、(ii)機密及(iii)所有權財產。客戶繼而承認及同意,該等內容須受本行或任何第三者之版權及或其他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之規限。
9.2  除非客戶(i) 獲本行以書面明文授權或 (ii) 被法律強制但已向本行發出事前書面通知,否則客戶不得作出以下行為,亦不得參與或容許任何第三者作出以下行為:
9.2.1  在未經本行事前書面同意之前,以任何方式銷售、轉讓、披露、讓與、刊登、傳達、租賃、分租、分享、借出、傳送、複印、複製、分派、廣播、電纜播送、展示、公開表演、下載、傳閱、據此編備衍生作品、再張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提供或發放任何內容以作任何用途;或
9.2.2  以任何方式移去、塗掉、刪除、調動或更改內容上之任何所有權標誌,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商標或版權通知;或
9.2.3  於任何其他網站或電腦聯網內使用任何內容作任何用途;或
9.2.4  破解或是圖破解、反向設計、翻譯、轉換、改編、改動、更改、潤飾、增添、刪除、或以任何方式篡改或未經許可擅自取用內容、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裝載之任何軟件之任何部分;或
9.2.5  在使用內容、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時觸犯任何適用法律及/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任何人士之知識產權。
9.3  客戶同意,對內容及與內容有關之一切權利、利益、所有權及權益,以及任何及所有有關之版權、專利權、商標、服務標誌、所有權財產、商業秘密及獨家作品,均屬並且應持續屬本行及有關資訊供應商之專有財產。本條款及細則或客戶使用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i) 不會賦予或轉讓任何知識產權予客戶,(ii)亦沒有特許客戶行使任何知識產權,(iii)或以其他方式使客戶可取得Fubon GO流動應用程式及/或內容之任何權利,除非有明訂之反規則作別論。客戶不得作出可能被視為、顯示或以其他方式暗示客戶有任何該等權利、利益、所有權或權益之任何陳述或行為。
9.4  客戶承認及同意,本行及任何資訊或服務供應商可在事先給予客戶合理通知情況下,不時就彼等對任何內容部分之供應訂立若干條件。客戶承認及同意,於該等條件之有效生效日期之後,若客戶仍繼續取用或提供該等內容,即構成客戶接納該等條件論。

10. 客戶之責任
10.1  因任何人士(不論是否獲得客戶授權)取用及使用Fubon GO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提交任何申請指示)及或取用任何內容而引致之一切後果,客戶將完全負責並附上全部法律責任。
10.2  在不損害本條款及細則之任何其他條文原則下,假如客戶作出欺詐或嚴重疏忽行為,對於因提供Fubon GO服務及/或取用內容,及/或行使或維持本行在本條款及細則之下權力及權利而可能招致之一切法律責任、索償、要求、損失、損害賠償、訟費、任何種類之費用及開支(包括但不限於按全數彌補基準支付之法律費用)以及可能有本行提出或針對本行提出之所有法律行動或訴訟,客戶應對本行及本行之附屬公司、聯屬公司、高級人員、僱員及代理人作全面補償,確保彼等獲得補償。

11. 其他事項
11.1  本行如放棄本章則之任何條文,除非以書面發出並明確列明,否則不會有效。
11.2  本行寬免、疏忽或放棄行使本條款及細則之中任何條款或細則,並不妨礙本行以後嚴格行駛該條款或細則的權利。本行單一次行使或部分行使任何權力或權利,並不妨礙本行進一步行使該項權力或權利或行使任何其他權力或權利。
11.3  本行可不時釐定任何有關之收費及與該等收費生效前向客戶發出合理通知。如客戶於生效日期或以後仍繼續使用Fubon GO服務,此等收費即對客戶具有約束力。本行保留可調整此等收費及就使用及/或終止Fubon GO服務而收取費用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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