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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成為Ambassador Banking新客戶可專享非凡迎新禮遇。

迎新獎賞

 

迎新獎賞於推廣期內成功選用或晉升Ambassador Banking並符合下列條件及要求,可獲享富邦Visa Infinite卡現金獎賞HK$1,688

條件及要求 富邦Visa Infinite卡現金獎賞
  1. 提供電郵地址及選用電子結單服務;及
  2. 「計算期」內之「每日平均全面理財總值」達HK$1,000,000等值或以上;及
  3. 於「指定期」內成功選用「指定理財服務」;及
  4. 成功申請或持有有效之富邦Visa Infinite卡主卡;及
  5. 持有有效富邦magi©money manager港元有息支票戶口;及
  6. 持有有效投資賬戶
HK$1,688

信用卡迎新禮品

信用卡迎新禮品成功申請富邦Visa Infinite卡之主卡並符合有關要求,主卡客戶可獲享180,000信用卡積分 (相等於12,000「亞洲萬里通」里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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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即成為Ambassador Banking客戶,捕捉無限創富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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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可親臨富邦銀行各分行或於辦公時間內致電2806 7288查詢。


註:上述產品、服務及優惠須受有關條款及細則約束。

條款及細則

一般條款及細則:

一般條款及細則:
1. 「本行」指富邦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2. 「推廣期」由2024年10月2日至2024年12月31日,包括首尾兩天。優惠名額有限,先到先得,額滿即止
3. 本推廣內之優惠只適用於個人客戶,公司客戶恕不適用。
4. 所有外幣結餘均以本行收市價折算為港元等值計算。
5. 本推廣涉及的一切服務及交易記錄,以本行之記錄為準。
6. 所有優惠不可與其他推廣或優惠同時使用。
7. 所有優惠均不可轉讓予他人、不可退回、不可轉換其他產品或任何折扣優惠。
8. 有關Ambassador Banking之服務詳情、條款及細則,請參閱有關宣傳單張或向本行職員查詢。
9. 所有優惠及服務須受相關條款及細則約束,詳情請向本行職員查詢。
10. 除本行及根據本推廣與本行已訂立合同(如有)之客戶外,任何人均無權根據香港法例第623章《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強制執行本條款之任何條款或享有任何條款中之利益。
11. 本行保留權利隨時暫停、更改或終止上述優惠,以及修訂其條款及細則而毋須另行通知;可於本行網站查詢有關本次優惠之最新詳情,包括有關上述優惠之變更、暫停或取消。如有任何爭議,本行保留最終決定權。
12. 就本推廣、有關條款及細則之詮釋,以及獲取有關優惠之資格如有任何爭議,本行保留最終決定權。
13. 所有條款及細則之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迎新獎賞」之條款及細則:

「迎新獎賞」之條款及細則:
14. 此優惠只適用於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間未曾選用Ambassador Banking之個人客戶(單名戶),不適用於聯名戶。
15. 客戶須符合以下全部條件及要求,方可獲享富邦Visa Infinite 卡現金獎賞HK$1,688:
i) 推廣期內成功選用Ambassador Banking,並同時提供電郵地址選用電子結單服務
ii) 於「計算期」內之「每日平均全面理財總值」達HK$1,000,000等值或以上:
  • 「全面理財總值」即客戶於本行相同名下所持有之港元及外幣存款、投資產品(包括證券、基金、結構性投資產品及債券)及透過本行向指定保險公司購買指定人壽保險計劃之預繳或已繳之累積保費金額(上述保費之資料由有關保險公司定期提供予本行,而被納入計算之保險計劃不包括已與本行解除銷售合作關係之保險公司所發行之保險計劃)之每日日終結餘總和。
  • 若客戶所購買之人壽保險計劃乃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所承保,有關保險計劃之預繳或已繳之累積保費金額則以計算日前一個月之月終結餘作計算。由於處理需時,部分保險計劃之預繳或已繳之累積保費金額或許不能即時計算在本行「全面理財總值」內,於此情況下,有關保險計劃之預繳或已繳之累積保費金額將由本行全權酌情決定。
  • 聯名戶之結餘不會用作計算個人戶口之「全面理財總值」。而人壽保險計劃之金額只計算為保單持有人之個人戶口之「全面理財總值」。
  • 所有外幣結餘均以本行收市價折算為港元等值計算。有關計算結果概以本行紀錄為準。
  • 「計算期」詳見條款16。
  • 「每日平均全面理財總值」即「計算期」內「全面理財總值」之每日平均值。
iii) 「指定期」內成功選用以下其中一項「指定理財服務」(以交易日計算為準) ,「指定期」詳見條款16:
a) 透過本行投保任何人壽保險計劃,單一計劃之年度化保費金額達HK$50,000 等值或以上,並不包括冷靜期內取消之保單;或
b) 透過本行認購基金,單筆交易金額達HK$200,000 等值或以上;或
c) 透過本行買入或沽出債券(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行之通賬掛鈎債券、銀色債券及綠色債券);或
d) 透過任何本行提供之交易渠道完成於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及以港元計價之股票買入或沽出交易(不包括新股認購),累計成交金額達HK$500,000等值或以上。
iv) 2025年3月31日或之前成功申請富邦Visa Infinite卡主卡:
  • 已持有有效Visa Infinite卡主卡之客戶可毋須申請。
  • 本行有權拒絕客戶之信用卡申請而毋須提供任何原因。
v) 推廣期完結當日需持有有效富邦magi©money manager港元有息支票戶口。
vi) 推廣期完結當日需持有有效投資賬戶。
16. 本行將於下列指定時間(或於本行網頁另行公布之期間)將有關現金獎賞存入合資格客戶之富邦Visa Infinite卡主卡戶口,惟客戶之Ambassador Banking、電子結單服務及富邦Visa Infinite卡之主卡戶口必須於存入有關現金獎賞當日仍屬有效及正常。
17. 每位合資格客戶於是次推廣中只可獲享「迎新獎賞」一次。
18. 有關戶口及其他銀行服務之收費詳情、條款及細則,請參閱本行現行之《統一賬戶及服務條款》、其他相關銀行服務條款及細則及零售銀行服務收費表或向本行職員查詢。
 

「信用卡迎新禮品」之條款及細則:

「「信用卡迎新禮品」之條款及細則:
19. 客戶須於2024年12月31日或之前成功申請富邦Visa Infinite卡主卡,方可獲享主卡迎新禮品。富邦銀行(「本行」)將於客戶成功申請後郵寄新卡至客戶之通訊地址或通知客戶到分行取卡。如欲獲享迎新禮品,主卡客戶須符合以下迎新禮品之要求方可換領有關迎新禮品。新卡之簽賬交易以本行發出之月結單上顯示的交易日期為準;如客戶於換領迎新禮品後把有關交易取消或作退款安排以致未能達到簽賬要求,本行有權於客戶之戶口內扣除HK$100手續費而毋須另行通知。
20. 主卡客戶須於發卡後首3個月內憑該主卡累積認可零售簽賬及/或現金透支滿HK$10,000方可獲享,其他簽賬包括但不限於繳稅、網上繳款、結欠轉賬、分期付款、手續費、財務費用、年費、自動轉賬交易、八達通自動增值賬項及賭場交易,均不計算為迎新禮品簽賬要求。本行將於主卡及/或附屬卡客戶符合簽賬要求後(以交易誌賬日起計算)4至6個星期內將有關積分存入客戶之主卡戶口(該卡戶口必須為有效之戶口),並將於主卡客戶之月結單上列明。
21. 迎新禮品優惠只適用於截至申請日仍未持有任何本行之信用卡或聯營卡之客戶(包括附屬卡)。若客戶於申請日過往6個月內曾經取消本行之信用卡或聯營卡,即使成功申請,亦不可獲享迎新禮品。該卡戶口狀況必須保持有效及正常方可獲享迎新禮品。
22. 每位客戶不論成功申請本行之信用卡或聯營卡次數多寡,每人只可獲享迎新禮品一份,以及不得更改迎新禮品選擇。迎新禮品數量有限,額滿即止。如客戶所選之迎新禮品送罄,本行有權以其他禮品取代而毋須另行通知,而該禮品之價值或種類可能與是次推廣所提供之迎新禮品不相同。
23. 本行保留對所有信用卡申請之最終批核權,以及隨時暫停、更改或終止上述優惠及修訂其條款及細則之權利而毋須另行通知;可於本行網站查詢有關本次優惠之最新詳情,包括有關上述優惠之變更、暫停或取消。如有任何爭議,本行保留最終決定權。上述條款及細則之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風險披露聲明及重要事項:
以下風險披露聲明不能披露所有涉及的風險。本行建議閣下於進行交易或投資前應尋求獨立的財務及專業意見。

投資涉及風險,投資產品價格可升亦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買賣投資產品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過往表現並不可作為未來表現的指引。任何人士於作出投資前,應審慎地考慮其本身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標及風險承受程度後再做決定。

證券、基金、結構性投資產品(包括外幣掛鈎存款)及債券並不等同,亦不應被視為定期存款的代替品。有關產品並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計劃保障。人壽保險計劃並非附送人壽保險之銀行儲蓄計劃,其保費不是銀行儲蓄存款,因此,它不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計劃所保障。

人民幣的價值須承受因匯率波動而產生的風險。客戶如把人民幣兌換為港幣或其他外幣,可能因人民幣匯率的變動而出現利潤或虧損。目前人民幣受到監管及外匯管制的限制(可不時更改)。

以外幣計算的交易買賣所帶來的利潤或招致的虧損,均會在需要將該交易的單位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本行為基金公司獲委任之基金分銷商,負責有關基金銷售。有關基金並非本行產品,本行概不負責有關基金合約條款之責任。

本行為富邦人壽保險(香港)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三井住友海上火災保險(香港)有限公司及蘇黎世保險有限公司委任之持牌保險代理機構,負責有關保險產品銷售。有關保險計劃並非本行產品,本行概不負責有關保險產品合約條款之責任。

若您就銷售過程或處理相關交易而產生的爭議向本行作出書面投訴,而該投訴符合金融糾紛調解中心職權範圍內有關「合資格爭議」之定義,並且於本行的最後書面回覆亦未能解決該有關「合資格爭議」,本行須與客戶進行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程序處理此「合資格爭議」。然而,您對於有關基金或保險產品合約條款的任何投訴或爭議,則須與基金公司或保險公司直接解決。然而在實際可行和合適的情況下,本行在解決爭議的過程中為客戶提供合理協助。

本網頁所載之資料僅供參考之用,並不構成對任何人作出買賣、認購或交易在此所載的任何投資產品或服務之要約、招攬、建議、意見或任何保證。閣下不應只單獨基於本推廣資料而作出任何投資決定,而應詳細閱讀有關理財產品之銷售文件及風險披露聲明。投資決定是由閣下自行作出的,但閣下不應投資在該投資產品,除非中介人於銷售該產品時已向閣下解釋經考慮閣下的財務情況、投資經驗及目標後,該產品是適合閣下的。

本網頁由富邦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刊發,內容並未經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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