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在遊」旅遊保險

「自在遊」旅遊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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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鬆自在旅程由此開始

輕鬆自在旅程由此開始
您或許現正計劃與家人度假或準備海外公幹,安排合適的旅遊保險是一個重要環節,以應付突如其來的事故及開支 – 例如航班延誤、遺失行李、突然患病或個人意外所致之醫療費用。

為配合您外遊或公幹的保險需要,我們誠意推薦保障全面之「自在遊」(單次旅程)旅遊保險計劃,讓您享有一個愉快無憂的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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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即致電富邦銀行綜合客戶服務熱線2566 8181 (選擇語言後按3)
  • 按此索取資料及網上投保「自在遊」 – 單次旅遊計劃


保障特點:

保障特點:
  • 人身意外保障高達港幣1,500,000元
  • 全面醫療保障包括緊急牙科治療、醫療及外科手術費用賠償高達港幣1,000,000元
  • 回港後90天內的有關覆診費用的支出,最高賠償額為港幣50,000元。當中包括註冊中醫、跌打及針灸費用,最高賠償總額為港幣1,500元
  • 業餘危險運動保障包括熱氣球、水肺潛水、冬季活動、滑水、急流漂筏、帆船航行、滑浪風帆、吊索跳或騎馬
  • 租車自負金額保障高達港幣10,000元
  • 手提電話保障高達港幣3,000元
  • 行程延誤及行程更改保障伸延至航空公司破產或倒閉
  • 自動延長保障期
  • 家庭計劃免費提供小童保障,小童人數不限
  • 24小時全球旅遊支援服務
  • 任何保障均不設自負額


重要事項:
  1. 計劃A / 計劃B下每次旅程期限最長可達182天,計劃C下每次旅程期限最長可達30天,並須由香港出發,保單必須於出發前完成投保手續。
  2. 本保障不設年齡下限,惟最高受保年齡為85歲。
  3. 家庭計劃包括合法夫婦及其年齡為18歲以下之子女。12歲以下之兒童須由家長或監護人陪同成行受保旅程。計劃C不會提供家庭計劃之選項。
  4. 計劃A / 計劃B下每名18歲以下之受保人可享「人身意外」保障的最高賠償為港幣250,000元,計劃C下最高賠償為港幣100,000元。
  5. 於家庭計劃中,所有18歲以下之受保人可享「人身意外」保障的最高總賠償為港幣1,500,000元及「醫療費用」保障的最高總賠償為港幣3,000,000元。
  6. 每名70歲以上之受保人的「人身意外」及「醫療費用」保障之最高賠償將為投保額的25%。
  7. 「人身意外」保障之150%人身意外保額賠償不適用於在意外發生時年齡為18歲以下或70歲以上的受保人。
  8. 「人身意外」保障及「醫療費用」保障中的業餘危險運動保障並不適用於在意外發生時年齡70歲以上之受保人。
  9. 手提電話保障不適用於家庭計劃中年齡為18歲以下的受保人。
  10. 任何使用生物劑、化學劑或核子裝置之恐怖活動並不受保障。


保障概覽

保障概覽
保障項目
保障範圍
最高賠償額
(港幣/元)
計劃 A
計劃 B
計劃 C
旅遊目的地
全球
全球
亞洲
1.  人身意外1,2,3
  • 因意外導致死亡、完全終生殘廢、喪失兩肢或雙目失明、永久完全喪失說話能力及失聰。
    (如受保人意外身故,受保人之合法遺產代理人可獲港幣20,000元撫恤金以應燃眉之急。)
1,000,000
400,000
200,000
  • 失去一肢8或一目之視力/永久完全喪失說話能力或失聰。
500,000
200,000
100,000
  • 嚴重燒傷達三級程度,且燒傷的身體面積達保單列明的最低百分比。
300,000
200,000
100,000
2.  150%人身意外保額賠償4
  • 旅途中乘搭私家車或自費乘搭公共交通工具(如定期航班、火車)而遇上意外身故或於任何持械劫案或企圖持械劫案中無辜死亡可獲150%賠償。
1,500,000
600,000
300,000
3.  醫療費用1,3
  • 在旅遊期間生病或身體受傷,除可獲賠償必須的醫療費用外,亦可獲賠償因須於海外停留而又未能於原定日期回港所需支付的額外而合理的交通費用。
1,000,000
400,000
200,000
  • 返港後90天內所需的覆診費用,最高可達港幣50,000元,當中包括註冊中醫、跌打及針灸費用每天每次可達港幣150元及總額可高達港幣1,500元。
4.  全球旅遊支援服務7
  • 24小時全球緊急醫療運送及接受治療後送返現居住地方服務。
2,000,000
  • 入院保證金。
40,000 (詳情已列於保單附件)
  • 因意外必須更改行程回港、安排親友探訪、安排護送子女送返原居地等。
承保
5.  恐怖活動5
(適用於保障項目1-4)
  • 「人身意外」和「醫療費用」保障項目以及「全球旅遊支援服務」伸延至因恐怖活動而導致受保人死亡或身體受傷(包括必須之醫療費用)之保障。
3,000,000
6.  業餘危險運動保障6
  • 參與熱氣球、水肺潛水、冬季運動、滑水、急流漂筏、帆船航行、滑浪風帆、吊索跳或騎馬時遇上意外而引致身故或身體受傷,可獲賠償。
     
  • 「人身意外」最高賠償額
500,000
200,000
100,000
  • 「醫療費用」最高賠償額
500,000
200,000
100,000
7.  取消及縮短行程
  • 如受保人、受保人的直系親屬、未婚夫(妻)或主要商業夥伴嚴重身體受傷、嚴重疾病或死亡;受保人的住所火災或水浸; 受保人需出任陪審員、上庭作供、按規定接受隔離檢疫而引致取消或縮短行程;又或因惡劣天氣、自然災害導致公共交通工具中止服務、罷工、工業行動、騷亂或公共交通工具發生機械及/或電力故障而延遲離港超過24小時而引致受保人決定取消行程,可獲賠償不能退回的旅行及住宿費用(包括於海外之當地旅行套票或任何主要體育賽事、音樂會或主題公園等的入場券)。
45,000
20,000
2,000
在黑色外遊警示制度下:
  • 旅行社安排取消或縮短行程所收取之手續費,每名受保人最高賠償港幣300元;
  • 如在迫不得已情況下須離開原定計劃逗留之城市,繞道到其他城市以折返香港,可獲賠償該等額外費用;
  • 倘受保人必須轉往其他城市留宿以等候所需之公共交通工具回港,可獲賠償現金津貼港幣1,000 元。
     
8.  行程延誤
遇到下列情況而延誤每6小時可獲賠償港幣250元:
  • 如公共交通工具因罷工或工業行動、騷亂、騎劫、惡劣天氣、自然災害導致公共交通工具中止服務或公共交通工具發生機械及/或電力故障而延誤;或
  • 如受保人或與受保人同行的直系親屬、未婚夫(妻)或主要商業夥伴在同行之海外旅程中嚴重身體受傷、嚴重疾病或死亡而致行程延誤。
2,000
1,500
500
9.  行程更改
  • 因罷工或工業行動、騷亂、騎劫、惡劣天氣或自然災害直接導致公共交通暫停服務,而導致您在迫不得已情況下須以其他路線前往原定目的地或回港,可獲賠償您不能從任何其他途徑追討之已支付或法律上必須支付但尚未享用的旅程及住宿按金(包括於海外之當地旅行套票或任何主要體育賽事、音樂會或主題公園等的入場券)或合理及必須的額外交通及/或住宿費用。
5,000
3,500
500
  • 可獲賠償住宿費用每天高達港幣1,000元。
     
10.  航空公司破產/倒閉
  • 因已安排乘坐的航空公司破產或倒閉,而導致您在迫不得已情況下須以其他路線前往原定目的地或回港,可獲賠償您不能從任何其他途徑追討之已支付或法律上必須支付但尚未享用的旅程及住宿按金或合理及必須的額外費用以購買替代交通票。
2,000
1,000
不適用
11.  遺失行李
  • 可獲賠償已遺失或損毀的隨身行李。
20,000
10,000
2,000
  • 賠償限額:

 
  • 每一件、一對或一組/一套物品
2,000
2,000
1,000
 
  • 所有體育器材
5,000
5,000
2,000
 
  • 所有相機及數碼攝錄機及其有關裝備
5,000
5,000
2,000
 
  • 手提電腦
10,000
10,000
2,000
 
  • 手提電話9
3,000
不適用
不適用
12.  行李延誤
  • 如受保人的行李於離港行程中運送遭延誤超過6小時,可獲賠償購買應急必需衣物或梳洗用品之費用。
1,000
500
250
13.  個人金錢、文件及額外的住宿開支
  • 如受保人於海外遺失香港身份證、信用卡、駕駛執照、交通工具票證、酒店憑單或護照,可獲賠償補領費用。
10,000
5,000
1,000
  • 如受保人於海外遺失護照或護照被竊,可獲賠償換領新護照所需的額外交通及住宿費用,住宿費用賠償每天高達港幣1,000元。
     
  • 可獲賠償受保人於旅程期間直接因盜竊、搶劫或爆竊而遺失之現金或旅行支票9
3,000
1,500
500
14.  個人責任
  • 可獲賠償受保人因意外引致他人身體受傷或他人財物損毀而於法律上必須承擔的賠償責任。
2,500,000
1,500,000
1,000,000
15.  租車自負金額
  • 可根據租車協議賠償受保人因損毀或遺失所租用之汽車而必須支付的自負金額。
10,000
5,000
不適用
16.  自動延長保障期
(適用於保障項目8及9)
  • 如因「行程延誤」一節 (行程延誤或行程更改) 內提及的事故導致延遲返港日期,可獲免費自動延長保障期。
最長可達14 天

自選附加保障

自選附加保障
只適用於計劃A / 計劃B下2至10天之單次旅遊保障及保障必須於承保表列明方為有效
最高賠償額(港幣/元)
額外運動器材保障 (適用於保障項目11或12) (a) 賠償已遺失或損毀的個人行李限額之所有運動器材保障。
額外 5,000
(b) 如寄艙託運行李因延誤超過8小時,可獲賠償租用運動器材之實際費用。
1,000
寵物住宿保障 因以下情況導致無法在約定的日期從持牌狗舍/貓舍或寵物酒店接回其於受保旅程期間寄養之狗或貓而產生的額外住宿費用:
1,000
(a) 於回港時,航班延誤超過6小時;或
(b) 您在海外因住院或隔離檢疫,而未能在原定的日期返港。

註︰
1 70歲以上之受保人的「人身意外」及「醫療費用」保障之最高賠償將為投保額的 25%。
2 計劃A / 計劃B下每名18歲以下之受保人可享「人身意外」保障的最高賠償為港幣250,000元,計劃C下最高賠償為港幣100,000元。
3 於家庭計劃中,所有18歲以下之受保人可享「人身意外」保障的最高總賠償為港幣1,500,000元及「醫療費用」保障的最高總賠償為港幣3,000,000元。
4 「人身意外」保障之150%人身意外保額賠償不適用於在意外發生時年齡為18歲以下或70歲以上的受保人。
5 任何使用生物劑、化學劑或核子裝置之恐怖活動並不受保障。
6 「人身意外」保障及「醫療費用」保障中的業餘危險運動保障並不適用於在意外發生時年齡 70 歲以上之受保人。
7 24小時全球旅遊支援保障的服務範圍只限於受保人原居地以外的地方。原居地即指香港。
8 「失去一肢」於保單中之釋義為喪失自手腕或以上部分之手臂或自腳踝以上部分之腿部,或完全及永久地喪失整隻手掌、手臂、腳掌或腿部之功能。
9 此保障不適用於家庭計劃中,所有18歲以下之受保人。

保費一覽表*

保費一覽表*
旅程日數
個人計劃
家庭計劃3,4
計劃 A
(港幣/元)
計劃 B
(港幣/元)
計劃 C
(港幣/元)
計劃 A
(港幣/元)
計劃 B
(港幣/元)
2
142
105
65
352
259
3
179
128
78
445
319
4
208
145
102
518
360
5
225
160
115
560
403
6
243
179
128
605
448
7
260
190
134
648
478
8
278
202
142
689
506
9
295
213
150
735
533
10
310
219
154
776
548
11
329
225
159
818
563
12
340
230
163
848
578
13
353
238
167
878
593
14
365
242
169
908
608
15
375
245
173
934
615
16
386
254
180
963
635
17
398
260
183
993
650
18
410
265
186
1,023
662
19
422
270
191
1,050
678
20
433
278
195
1,080
692
21
445
283
199
1,108
708
22
456
289
204
1,138
722
23
468
295
208
1,168
738
24
479
300
212
1,196
750
25
490
308
216
1,225
766
26
506
312
220
1,262
779
27
520
318
224
1,298
795
28
536
323
228
1,338
806
29
550
329
232
1,373
820
30
566
335
234
1,411
836
31
579
346
-
1,445
865
32日至182日
以後每日港幣18元
以後每日港幣15元
不適用
以後每日港幣45元
以後每日港幣35元

自選附加保障5
個人計劃 (港幣/元)
家庭計劃3 (港幣/元)
1. 額外運動器材保障
40
100
2. 寵物住宿保障
30
(以每位受保人及一隻寵物計算)
30
(以每個家庭及一隻寵物計算)

重要事項:
  1. 計劃A / 計劃B下每次旅程期限最長可達182天,計劃C下每次旅程期限最長可達30天,並須由香港出發。
  2. 本保障不設年齡下限,惟最高受保年齡為85歲。
  3. 家庭計劃包括合法夫婦及其年齡為18歲以下之子女。12歲以下之兒童須由家長或監護人陪同成行受保旅程。計劃C不會提供家庭計劃之選項。
  4. 於家庭計劃中,所有18歲以下之受保人可享「人身意外」保障的最高總賠償為港幣1,500,000 元及「醫療費用」保障的最高總賠償為港幣3,000,000元。
  5. 自選附加保障只適用於計劃A / 計劃B下2-10日之單次旅程。
  6. 保單一經發出,保費及保費徵費概不退還。
  7.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有關保障範圍、承保條款及不承保事項,請參閱保單。
  8. 保險業監管局將按照法例透過三井住友海上火災保險(香港)有限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保費徵費(如有)。如欲得悉更多有關保險業監管局收取徵費的資料,請瀏覽保險業監管局保費徵費相關網站富邦銀行保費徵費相關網站


* 收取保費徵費
保險業監管局 (「保監局」) 已於《保險業條例》中公布有關收取保費徵費的規定,並於2018年1月1日正式生效。因此,本產品簡介上所列明的保費金額將附加保費徵費。


如有查詢,請於辦公時間*內致電富邦銀行綜合客戶服務熱線2566 8181 (選擇語言後按3)了解詳情。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7時(公眾假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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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誠為經常遠行公幹或旅遊人士而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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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全球聯繫日益繁密,處身於商業世界,貿易往來頻繁,您自然需要經常遠行公幹,又或於生活忙碌之餘,出外旅遊盡情輕鬆一下,更是不可缺少。因此,一份切合您需要的全年旅遊保險顯然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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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特點:

保障特點:
  • 人身意外保障高達港幣1,500,000元
  • 全面醫療保障包括緊急牙科治療、醫療及外科手術費用賠償高達港幣1,000,000元
  • 回港後90天內的有關覆診費用的支出,最高賠償額為港幣50,000元。當中包括註冊中醫、跌打及針灸費用,最高賠償總額為港幣1,500元
  • 業餘危險運動保障包括熱氣球、水肺潛水、冬季活動、滑水、急流漂筏、帆船航行、滑浪風帆、吊索跳或騎馬
  • 租車自負金額保障高達港幣5,000元
  • 手提電話保障高達港幣3,000元
  • 行程延誤及行程更改保障伸延至航空公司破產或倒閉
  • 自動延長保障期
  • 家庭計劃免費提供小童保障,小童人數不限
  • 24小時全球旅遊支援服務
  • 任何保障均不設自負額


重要事項:
  1. 每次旅程期限最長可達90天。每次旅程必須由香港出發之來回旅遊,保單必須於出發前完成投保手續。
  2. 本保障不設年齡下限,惟最高受保年齡為75歲。
  3. 家庭計劃包括合法夫婦及其年齡為18歲以下之子女。12歲以下之兒童須由家長或監護人陪同成行受保旅程。
  4. 每名18歲以下之受保人可享「人身意外」保障的最高賠償為港幣250,000元。
  5. 於家庭計劃中,所有18歲以下之受保人可享「人身意外」保障的最高總賠償為港幣1,500,000元及「醫療費用」保障的最高總賠償為港幣3,000,000元。
  6. 每名65歲以上之受保人的「人身意外」及「醫療費用」保障之最高賠償將為投保額的25%。
  7. 「人身意外」保障之150%人身意外保額賠償不適用於在意外發生時年齡為18歲以下或65歲以上的受保人。
  8. 「人身意外」保障及「醫療費用」保障中的業餘危險運動保障並不適用於在意外發生時年齡65歲以上之受保人。
  9. 手提電話保障不適用於家庭計劃中年齡為18歲以下的受保人。
  10. 任何使用生物劑、化學劑或核子裝置之恐怖活動並不受保障。


保障概覽

保障概覽
保障項目
保障範圍
最高賠償額
(港幣/元)
計劃 A
計劃 B
1.  人身意外1,2,3
  • 因意外導致死亡、完全終生殘廢、喪失兩肢或雙目失明、永久完全喪失說話能力及失聰。
    (如受保人意外身故,受保人之合法遺產代理人可獲港幣50,000元撫恤金以應燃眉之急。)
1,000,000
400,000
  • 失去一肢8或一目之視力/永久完全喪失說話能力或失聰。
500,000
200,000
  • 嚴重燒傷達三級程度,且燒傷的身體面積達保單列明的最低百分比。
300,000
200,000
2.  150%人身意外保額賠償4
  • 旅途中乘搭私家車或自費乘搭公共交通工具(如定期航班、火車)而遇上意外身故或於任何持械劫案或企圖持械劫案中無辜死亡可獲150%賠償。
1,500,000
600,000
3.  醫療費用1,3
  • 在旅遊期間生病或身體受傷,除可獲賠償必須的醫療費用外, 亦可獲賠償因須於海外停留而又未能於原定日期回港所需支付的額外而合理的交通費用。
1,000,000
400,000
  • 返港後90天內所需的覆診費用,最高可達港幣50,000元,當中包括註冊中醫、跌打及針灸費用每天每次可達港幣150元及總額可高達港幣1,500元。
4.  全球旅遊支援服務7
  • 24小時全球緊急醫療運送及接受治療後送返現居住地方服務。
2,000,000
  • 入院保證金。
40,000 (詳情已列於保單附件)
  • 因意外必須更改行程回港、安排親友探訪、安排護送子女送返原居地等。
承保
5.  恐怖活動5
(適用於保障項目1-4)
  • 「人身意外」和「醫療費用」保障項目以及「全球旅遊支援服務」伸延至因恐怖活動而導致受保人死亡或身體受傷(包括必須之醫療費用)之保障。
3,000,000
6.  業餘危險運動保障6
  • 參與熱氣球、水肺潛水、冬季運動、滑水、急流漂筏、帆船航行、滑浪風帆、吊索跳或騎馬時遇上意外而引致身故或身體受傷,可獲賠償。
   
  • 「人身意外」最高賠償額
500,000
200,000
  • 「醫療費用」最高賠償額
500,000
200,000
7.  取消及縮短行程
  • 如受保人、受保人的直系親屬、未婚夫(妻)或主要商業夥伴嚴重身體受傷、嚴重疾病或死亡;受保人的住所火災或水浸; 受保人需出任陪審員、上庭作供、按規定接受隔離檢疫而引致取消或縮短行程;又或因惡劣天氣、自然災害導致公共交通工具中止服務、罷工、工業行動、騷亂或公共交通工具發生機械及/或電力故障而延遲離港超過24小時而引致受保人決定取消行程,可獲賠償不能退回的旅行及住宿費用(包括於海外之當地旅行套票或任何主要體育賽事、音樂會或主題公園等的入場券)。
45,000
20,000
在黑色外遊警示制度下:
  • 旅行社安排取消或縮短行程所收取之手續費,每名受保人最高賠償港幣300元;
  • 如在迫不得已情況下須離開原定計劃逗留之城市,繞道到其他城市以折返香港,可獲賠償該等額外費用;
  • 倘受保人必須轉往其他城市留宿以等候所需之公共交通工具回港,可獲賠償現金津貼港幣1,000元。
   
8.  行程延誤
遇到下列情況而延誤每6小時可獲賠償港幣250元:
  • 如公共交通工具因罷工或工業行動、騷亂、騎劫、惡劣天氣、自然災害導致公共交通工具中止服務或公共交通工具發生機械及/或電力故障而延誤;或
  • 如受保人或與受保人同行的直系親屬、未婚夫(妻)或主要商業夥伴在同行之海外旅程中嚴重身體受傷、嚴重疾病或死亡而致行程延誤。
2,000
1,500
9.  行程更改
  • 因罷工或工業行動、騷亂、騎劫、惡劣天氣或自然災害直接導致公共交通暫停服務,而導致您在迫不得已情況下須以其他路線前往原定目的地或回港,可獲賠償您不能從任何其他途徑追討之已支付或法律上必須支付但尚未享用的旅程及住宿按金 (包括於海外之當地旅行套票或任何主要體育賽事、音樂會或主題公園等的入場券)或合理及必須的額外交通及/或住宿費用。
5,000
3,500
  • 可獲賠償住宿費用每天高達港幣1,000元。
   
10.  航空公司破產/倒閉
  • 因已安排乘坐的航空公司破產或倒閉,而導致您在迫不得已情況下須以其他路線前往原定目的地或回港,可獲賠償您不能從任何其他途徑追討之已支付或法律上必須支付但尚未享用的旅程及住宿按金或合理及必須的額外費用以購買替代交通票。
2,000
1,000
11.  遺失行李
  • 可獲賠償已遺失或損毀的隨身行李。
25,000
15,000
  • 賠償限額:

 
  • 每一件、一對或一組/一套物品
3,000
3,000
 
  • 貴重物品或所有體育器材
10,000
10,000
 
  • 手提電話9
3,000
不適用
12.  行李延誤
  • 如受保人的行李於離港行程中運送遭延誤超過6小時,可獲賠償購買應急必需衣物或梳洗用品之費用。
1,500
1,000
13.  個人金錢、文件及額外的住宿開支
  • 如受保人於海外遺失香港身份證、信用卡、駕駛執照、交通工具票證、酒店憑單或護照,可獲賠償補領費用。
10,000
5,000
  • 如受保人於海外遺失護照或護照被竊,可獲賠償換領新護照所需的額外交通及住宿費用,住宿費用賠償每天高達港幣1,000元。
   
  • 可獲賠償受保人於旅程期間直接因盜竊、搶劫或爆竊而遺失之現金或旅行支票9
3,000
2,000
14.  個人責任
  • 可獲賠償受保人因意外引致他人身體受傷或他人財物損毀而於法律上必須承擔的賠償責任。
2,500,000
15.  租車自負金額
  • 可根據租車協議賠償受保人因損毀或遺失所租用之汽車而必須支付的自負金額。
5,000
16.  自動延長保障期
(適用於保障項目3, 8及9)
  • 如因「行程延誤」一節 (行程延誤或行程更改) 內提及的事故導致延遲返港日期,可獲免費自動延長保障期,最長可達14天。
  • 如因「醫療費用」項目內承保之身體受傷或疾病而導致延遲回港日期,亦可獲免費自動延長保障期,最長可達 30 天。
承保

註︰
1 65歲以上之受保人的「人身意外」及「醫療費用」保障之最高賠償將為投保額的25%。
2 每名18歲以下之受保人可享「人身意外」保障的最高賠償為港幣250,000 元。
3 於家庭計劃中,所有18歲以下之受保人可享「人身意外」保障的最高總賠償為港幣1,500,000元及「醫療費用」保障的最高總賠償為港幣3,000,000元。
4 「人身意外」保障之150%人身意外保額賠償不適用於在意外發生時年齡為18歲以下或65歲以上的受保人。
5 任何使用生物劑、化學劑或核子裝置之恐怖活動並不受保障。
6 「人身意外」保障及「醫療費用」保障中的業餘危險運動保障並不適用於在意外發生時年齡65歲以上之受保人。
7 24小時全球旅遊支援保障的服務範圍只限於受保人原居地以外的地方。原居地即指香港。
8 「失去一肢」於保單中之釋義為喪失自手腕或以上部分之手臂或自腳踝以上部分之腿部,或完全及永久地喪失整隻手掌、手臂、腳掌或腿部之功能。
9 此保障不適用於家庭計劃中,所有18歲以下之受保人。

保費表*

保費表*
計劃
人身意外保障投保額
(港幣/元)
全年保費(港幣/元)
個人計劃(港幣/元)
家庭計劃3,4(港幣/元)
計劃 A
1,000,000
2,000
4,500
計劃 B
400,000
1,500
3,500

重要事項:
  1. 每次旅程期限最長可達90天。每次旅程必須由香港出發之來回旅遊。
  2. 本保障不設年齡下限,惟最高受保年齡為75歲。
  3. 家庭計劃包括合法夫婦及其年齡為18歲以下之子女。12歲以下之兒童須由家長或監護人陪同成行受保旅程。
  4. 於家庭計劃中,所有18歲以下之受保人可享「人身意外」保障的最高總賠償為港幣1,500,000元及「醫療費用」保障的最高總賠償為港幣3,000,000元。
  5.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有關保障範圍、承保條款及不承保事項,請參閱保單。
  6. 保險業監管局將按照法例透過三井住友海上火災保險(香港)有限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保費徵費(如有)。如欲得悉更多有關保險業監管局收取徵費的資料,請瀏覽保險業監管局保費徵費相關網站富邦銀行保費徵費相關網站


* 收取保費徵費
保險業監管局 (「保監局」) 已於《保險業條例》中公布有關收取保費徵費的規定,並於2018年1月1日正式生效。因此,本產品簡介上所列明的保費金額將附加保費徵費。


如有查詢,請於辦公時間*內致電富邦銀行綜合客戶服務熱線2566 8181 (選擇語言後按3)了解詳情。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7時(公眾假期除外)。

條款及細則

主要不承保事項:

  1. 任何沒有在三井住友保險同意前所簽訂的合約所招致的責任並不受保障
  2. 您或您的家人擁有、托管或控制的財物損失或損毀所招致的責任並不受保障
  3. 以職業選手身份參與體育活動或參與有組織危險運動
  4. 於海拔逾5,000米的高地徒步登山或遠足、於逾30米水深進行水肺潛水
  5. 出外公幹時進行之體力勞動工作
  6. 自殺、自戕、精神錯亂
  7. 精神或神經紊亂、睡眠失調、精神病
  8. 酗酒、吸毒或濫用藥物
  9. 由於 HIV(人類免疫力缺乏症病毒)有關的任何疾病及愛滋病 (獲得性免疫缺損綜合症)
  10. 受保人並非作為付費乘客乘搭定期商業航班及特許包機
  11. 航空公司機組人員
  12. 不法行為
  13. 戰爭及恐怖活動(惟恐怖活動伸延保障除外)
  14. 核子武器及輻射
  15. 遺失或損毀傳呼機、手提電話(在「遺失行李」一節特別註明的保障除外)、平板電腦、手提通訊設備、航空設備(如航空攝影器材)或其任何配件,包括電話卡和數碼存儲卡等


備註:

  1.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之用,並不構成保險合約的一部分,有關上述之保險計劃的內容細則及不承保事項將詳列於保單之內,如有任何差異,均以保單內之條款細則為準。
  2. 三井住友海上火災保險(香港)有限公司(「三井住友保險」)為上述之保險計劃之承保人,並受香港保險業監管局所監管及授權經營。三井住友海上火災保險(香港)有限公司全面負責一切批核、保障及賠償事宜,並保留對上述所有事項之最終批核權及決定權。
  3. 三井住友海上火災保險(香港)有限公司並非富邦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富邦銀行」)之聯營或附屬機構。
  4. 富邦銀行為三井住友海上火災保險(香港)有限公司委任之持牌保險代理機構,負責有關保險產品銷售。本計劃並非富邦銀行產品,富邦銀行概不負責本計劃合約條款之責任。
  5. 若您就銷售過程或處理相關交易而產生的爭議向富邦銀行作出書面投訴,而該投訴符合金融糾紛調解中心職權範圍內有關「合資格爭議」之定義,並且於富邦銀行的最後書面回覆亦未能解決該有關「合資格爭議」,富邦銀行須與客戶進行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程序處理此「合資格爭議」。若您就有關保險產品合約條款的任何投訴或爭議,則須與三井住友海上火災保險(香港)有限公司直接解決。然而在實際可行和合適的情況下,富邦銀行在解決爭議的過程中為客戶提供合理協助。
  6. 保險業監管局將就此保單按適用比率收取徵費(如有)。徵費將會按照指定安排匯出。詳情請瀏覽www.ia.org.hk/tc/levy
  7. 三井住友海上火災保險(香港)有限公司是 MS&AD Insurance Group 的全資附屬公司,在香港其主要營業地址為香港太古城英皇道1111號太古城中心第一期9樓。
  8. 如中文譯本與英文有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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